2018年1月1日起,外賣商家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11月11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發布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外賣店家、外賣平臺和送餐人員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其中有一條是,從明年1月1日起,所有外賣店家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才能繼續經營。
根據食藥監局頒布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的是一證一地的原則,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廚房、倉庫、供食客坐下來吃飯的大堂都算——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藥監局在新規定的解釋文件里說到這是基于 “線上線下一致” 的原則:對外賣店家的要求應該和實體店一致,包括對食品質量安全和法律許可的要求。
其中第四條全文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而后第二十七條指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于大多數外賣商家來說,規定沒太多影響,他們本來就是有證經營,既開實體店,也提供外送服務。
前段時間,上海的老字號小吃 “阿大蔥油餅”、“夢花街餛飩” 曾經因為無證經營而暫時關閉,在重新做了申報、裝修了店面之后再次開張。它們實際上都是餓了么扶持的線下門店,但并不是每個外賣小店都有的這些資源和際遇。
對于很多只提供外賣服務的小本生意來說,這條規定則把它們從灰色地帶劃了出來。最受影響的可能是無數自制食物的小型商家。
這樣的服務提供者可能相當零散,但監管部門可能會通過第三方平臺來貫徹規定。
規定也對O2O外賣第三方服務平臺和送餐人員作出了規定,要求服務平臺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于送餐人員,要求他們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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